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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来源:成都号 2026.03.28 03:10:58 阅读:72次

  第一章 总则

2026年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第一条 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简称 "湘女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英文全称为:WOMEN' S HUNAN FOOTBALL LEAGUE, 英文简称为 WHNFL。

  第二条 本规程和参赛队具体协议中未授予的与湘女超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联赛组委会所有。

  第三条 现行的《湖南省足球协会章程》、湖南省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涉及和参与湘女超联赛赛事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竞赛时间2026 年 4 月 - 6 月。

  第二章 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五条 参赛资格

  一、参赛单位

  (一) 以各市州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赛;

  (二) 每个市州仅可报名一支参赛球队。

  二、主办方有权对球队及其球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第六条 报名

  一、参赛单位每年按联赛组委会报名通知要求,向联赛组委会报名。

  二、参赛单位必须认同并完整填写《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参赛承诺书》《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公平竞赛公约》《参赛单位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并在报名时随报名材料一同上交至联赛组委会。

  三、同一名球员一个赛季内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赛。

  四、参赛球队需向联赛组委会交纳纪律保证金 ¥100000 元。若无重大违纪行为赛后全额退还。

  第七条 责任与义务

  参加湘女超联赛,参赛单位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颁布、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联赛组委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联赛组委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联赛组委会根据本规程针对湘女超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作出的决定或者由联赛组委会相关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承认联赛组委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六、在湘女超联赛过程中,在其到达赛区至离开赛区这段时间内,参赛单位对其球员、官员、工作人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七、根据本规程以及联赛组委会发布的工作指南和通知中的规定,出席并参加由联赛组委会或者相关赛区组织的所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球员或者官员,联赛组委会将报湖南省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八、湘女超联赛所有报名参赛的球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湘女超联赛年度奖项,则必须按照要求参加相应活动。

  第三章 球员、替补席官员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八条 球员、替补席官员参赛资格

  各市州按照:中学年龄段球员、大学生球员、社会球员三类球员身份界定的标准进行组队,总报名人数不少于 23 人,不超过 45 人。

  一、球员参赛资格

  (一) 所有报名球员的年龄在 16 岁至 40 岁之间 (1986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女性,本人或其配偶具有中国国籍及有效身份证件。每队允许报名 1-2 名超龄球员。

  (二) 各市州面向社会征选爱好足球运动、具有足球基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赛。

  1. 参赛球员须拥有代表市州户籍 (落户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前)。

  2. 身份证前四位数为代表市州属地。

  3. 参赛球员户籍落户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需拥有不晚于 2026 年 1 月前至报名截止日前当地连续不间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每队报名不超过 2 人,且仅能代表工作地参赛 (2027 赛季参赛球员需要至报名截止日前当地连续不间断社会保险缴纳满 12 个月,每队报名不超过 2 人)。

  4. 中学年龄段球员出生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拥有代表市州户籍 (落户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前) 或身份证前四位数代表市州属地的中学年龄段球员可代表该市州参赛 (户籍与身份证分属省内不同城市,以户籍优先), 也可凭 2026 春季学期之前取得的连续的湖南本市州中学学籍和在籍在读证明代表该市州参赛。超出年龄段设置的中学生需提供前述学籍和在籍在读证明方可参赛。

  5. 以学籍报名的大学生球员,拥有代表市州户籍 (落户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前) 或身份证前四位数代表市州属地的大学生球员可代表该市州参赛 (户籍与身份证分属省内不同城市,以户籍优先)。也可凭 2026 春季学期之前取得的连续的湖南高校全日制学籍和在籍在读证明代表该市州参赛。

  6. 配偶符合上述球员参赛资格第二项第 1、2 点任一要求,球员须提交 2026 年 1 月 1 日前的婚姻证明,且仅只能代表配偶户籍所在市州参赛。

  (三) 在湖南省足球协会和湖南省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完成注册,并缴纳个人会员年度会费。

  (四) 提供报名截止日 3 个月内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 本人 2026 年保险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及以上的意外保险单 (被保期限覆盖全年)。

  二、球员身份界定与人数限制

  (一) 中学年龄段球员:出生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二) 大学生球员:需提供高校全日制学籍和在籍在读证明。

  (三) 社会球员:出生于 1986 年 1 月 1 日 -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不符合中学年龄段球员和大学生球员的其他球员。如果隐瞒学生身份以社会球员报名,一经查实处以 3 年禁赛。

  (四) 交流球员:1. 资格范围:仅限出生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中学年龄段球员,且未被所属市州选中的,方可作为交流球员跨市州报名参赛;2. 人数限制:每支球队允许吸纳的交流球员不超过 2 人。

  (五) 内援球员:1. 资格范围:符合前文 "球员参赛资格" 第二项第 1、2、5 条,跨市州报名参赛的,界定为内援球员;2. 人数限制:每支球队允许以 "内援" 身份报名的球员不超过 6 人。

  三、教练员参赛资格

  (一) 报名主教练至少持有中国足协 C 级或以上级别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并且执教执照在有效期内。报名助理教练员至少持有中国足协 D 级或以上级别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并且执教执照在有效期内。

  (二) 3 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 本人 2026 年保险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及以上的意外保险单 (被保期限覆盖全年)。

  四、医务人员参赛资格

  (一) 拥有医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心肺复苏 (CPR+AED) 培训证书。

  (二) 3 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 本人 2026 年保险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及以上的意外保险单 (被保期限覆盖全年)。

  五、领队 (副领队) 参赛资格

  (一) 领队 (副领队) 明确为参赛球队负责安全管理和赛风赛纪的第一责任人。赛事期间,领队 (副领队) 必须全程就座替补席并管理好参赛球队。原则上领队由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分管副局长及以上同志担任,副领队由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竞训科副科长及以上同志担任。

  (二) 3 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 本人 2026 年保险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及以上的意外保险单 (被保期限覆盖全年)。

  六、报名

  (一) 可报名领队 1 名、副领队 1 名、主教练 1 名、助理教练员 1 至 3 名、医生、队务各 1 名;如主教练为外籍,可增报翻译 1 名。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就座,除非受到禁赛处罚,领队 (副领队)、主教练必须在比赛中就座替补席。报名时必须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本人半年内二寸免冠电子版照片 (白底)。

  (二) 每队可报球员 23-45 名。报名时必须附本人半年内二寸免冠电子版照片 (白底)。

  (三) 球员报名号码为 1 至 45 号,赛季内同一名球员的号码不得更改,其中 1 号必须为守门员号码,报名球员中不少于 3 名守门员。-8

  (四) 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的球员不得报名。

  (五) 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报名结束后,经联赛组委会审核批准,由联赛组委会向符合条件的球员和官员配发证件,球员和官员凭证参赛。无论因忘记携带、遗失、损坏证件或其他原因,未持有赛区组委会制作的正式参赛证件或临时参赛证件的球员和官员,将丧失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

  八、在联赛组委会公布参赛球员名单后,如对球员资格提出异议,可向组委会提出书面材料反映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供组委会审核。经组委会审核后确认球员资格不符合报名要求的,则取消该球员参赛资格。如果该球员在已经参加比赛后被查出资格不符,则取消该球员参赛资格,但之前已完成的比赛按弃权处理,同时禁止该球员在湖南省内 12 个月足球赛事活动参赛资格。

  第九条 上场球员名单

  一、湘女超联赛实行 "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 球队在抵达体育场后,应在比赛开球前 90 分钟填报《上场队员名单》(11 名首发球员和 12 名替补球员) 并提交给比赛监督,比赛监督和第四官员在比赛开球前 75 分钟对报名球员、替补席官员进行服装检查、身份确认。

  二、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上场队员名单》后到比赛开球前,如因球员受伤等原因参赛球队申请更改《上场队员名单》, 则要求如下:

  (一) 只能从原上场名单中的 12 名替补球员中更换因伤不能上场的球员;

  (二) 被换下的原首发球员不得再列入替补球员名单;

  (三) 列入替补名单球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

  第四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条 规则

  一、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颁布、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最新颁布的《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全国社会足球赛风赛纪联合惩戒公约 (征求意见稿)》。

  四、执行联赛组委会制定的湘女超联赛文件和根据湘女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第十一条 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 参赛球队必须上报三套色系和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一套深颜色、一套浅颜色、一套第三色系,并指定其中一套为主场比赛服,另一套为客场比赛服,第三套为第二客场比赛服。联赛组委会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二) 比赛服号码颜色应与比赛服颜色显著不同 (浅色号码在深色服装上或相反); 对于有条纹颜色搭配的比赛服,为保证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位置供印制号码。

  (三) 比赛时球员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袜子同色或透明,铲球紧身裤和短裤颜色必须一致。

  (四) 比赛服上衣的后背需印有球员中文姓名,并应与报名表名单一致,上衣扎进短裤时,姓名应全部可见。

  (五) 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无号或重复。

  (六) 球员必须穿非金属钉足球鞋方可参加比赛。

  (七) 球员必须佩戴护腿板,且被球袜包裹不外露方可参加比赛。

  (八) 比赛使用标准 5 号足球,由联赛组委会提供。

  (九) 球队需自行携带训练用球赴客场比赛。

  (十) 每场比赛应当进行 90 分钟,上下半场各 45 分钟,两个半场中间应有不超过 15 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 (从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为保护球员身心健康,组委会也可根据赛程适当调整。

  (十一) 在每场比赛中,参赛球队应保证至少有 23 名符合参赛资格的球员到达赛场。

  (十二) 在每场比赛中,每队报名首发上场球员 11 名,替补球员 12 名,可从中替换 7 名,被替换下场球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比赛中最多可执行 3 次替换程序,在中场休息时可以执行额外 1 次的替换程序,未在替补席名单中的球员不得替换上场。

  (十三) 如果比赛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球员少于 7 人,则比赛将被放弃。在此种情况下,组委会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十四) 比赛替补席每队应不少于 20 个座席,其中替补球员 12 席,球队替补席官员 7 席 (如主教练为外籍,可增报翻译 1 名)。

  (十五) 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 (从第四官员席面向球场) 左侧替补席。

  (十六) 管理替补席秩序是参赛球队领队 (副领队) 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参赛球队领队 (副领队) 的管理责任。

  (十七) 比赛过程中,同一时间只能有 1 名替补席官员在技术区域进行指挥 (如主教练为外籍,翻译可协助指挥,完成协助后需返回替补席就座)。

  (十八) 只有参赛球队正式报名的球员、替补席官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替补席就座官员必须佩戴 "替补席官员证"。如有关人员更换,必须在比赛场次日期前 3 日向联赛组委会书面申报和办理证件。

  (十九) 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球员和裁判员有明显颜色区别的服装装备。

  (二十)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和嚼槟榔 (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二十一) 赛前热身应严格按照比赛倒计时程序时间要求进行,如果天气情况允许,比赛队报名上场队员可在比赛开始前 50 分钟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开始前 20 分钟必须结束热身;因开、闭幕式等官方活动需要,或天气、场地原因,比赛监督有权缩短或取消在比赛场地的热身,并作出适当安排。

  (二十二) 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 6 名球员可以在 2 名官员带领下,在其替补席近侧球门后或比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 (守门员可以进行简单有球热身)。

  (二十三) 执行 "脑震荡替换" 条款,但因脑震荡被换下的球员下一轮比赛不得进入球队比赛名单。

  (二十四) 若出现守门员位置必须由其他位置球员替换进行比赛的特殊情况时,球队须准备一套无名、无号的守门员比赛服供该球员使用。

  二、竞赛礼仪

  (一) 赛前入场仪式执行握手程序。

  (二) 比赛结束后,除执行常规握手程序外,双方球队须列队到对方替补席前行礼致谢。赛后的具体程序为:与裁判员、对方球员的中圈握手礼,向对方球队替补席的致谢礼,向本方球迷的致谢礼。

  三、中止比赛

  如因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 比赛将被暂停 30 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 比赛被暂停 30 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钟后比赛仍未能得到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放弃该场比赛。

  (三) 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放弃比赛决定后 3 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 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 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 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 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3. 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 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 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 恢复比赛的时间 (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 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7. 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四、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 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 30 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 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 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 3 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 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弃权和罢赛

  一、如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球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则该参赛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一) 如一方参赛球队比赛弃权,则视另一方参赛球队以 3:0 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净胜球超过 3:0, 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二) 如双方参赛球队比赛弃权,则双方参赛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 0 分。

  (三) 弃权参赛球队需补齐纪律保证金后,方可继续参加余下场次比赛。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罢赛:

  (一) 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而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 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 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五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四) 中途退出联赛。

  四、罢赛参赛球队本赛季所有比赛的比分均计为对方 3:0 获胜 (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 如果比赛实际比分净胜球超过 3:0, 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五、联赛纪律委员会可根据《湖南省足球联赛纪律准则》做出进一步处罚。

  六、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联赛组委会可依据《湖南省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16

  第十三条 比赛日程安排

  一、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竞赛日程由联赛组委会制定,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由组委会协商版权转播商确定,各参赛球队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调整有关赛程,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组委会有权对原定赛程进行调整。

  三、因竞赛、转播或商务工作等要求,组委会有权对原定赛程进行调整。

  四、赛季前,各参赛球队须告知组委会不能进行主场比赛日期;赛季中,如球队或赛区因自身原因申请调整原定赛程,应征得对方球队、主场赛区和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相关单位同意后,于原定比赛日前 14 天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组委会将根据申请和相关方面意见作出决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五、除非组委会同意,参赛球队其他比赛和活动不得与既定的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赛程发生冲突。

  第十四条 球队技术拍摄

  一、双方参赛球队有权在比赛期间进行比赛技术摄影,参赛球队须承诺此技术拍摄仅用于球队技术分析内部使用,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未经联赛组委会同意不得随意通过互联网传播。

  二、球队技术摄像区域由赛区指定,球队如有更改,须报比赛监督同意。

  三、球队技术摄像人员最多两名,工作期间必须穿着赛区委员会发放的技术摄像背心。

  第十五条 比赛录像

  一、每场比赛必须按照组委会要求的标准对比赛进行摄录,如有直播,配合组委会要求进行直播。

  二、每场比赛结束 60 分钟内,赛区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供全部比赛实况的不间断录影视频文件,并在比赛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比赛录像上传至组委会百度云盘备份。

第五章 名次决定、奖励

  第十六条 竞赛办法

  一、赛制根据报名队伍数量确定赛制,具体规则如下:

  1. 参赛队伍少于 10 支:采用单循环赛制,每支队伍与其他所有队伍各赛一场,按总积分排名确定最终名次;

  2. 参赛队伍 10 支及以上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分组单循环,第二阶段交叉排名。

  二、循环赛或小组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 每队胜一场得 3 分,平一场得 1 分,负一场得 0 分。

  (二) 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 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 积分相等队在常规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 积分相等队在常规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 全年比赛红黄牌扣分少者 (每张黄牌减 1 分、每张红牌减 3 分;得到黄牌后又直接得到红牌减 4 分), 名次列前;

  7. 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三、小组赛结束后两个小组的队伍间进行两轮排名赛。第一轮进行交叉比赛,小组第一对阵另外小组第二、小组第三对阵另外小组第四、小组第五对阵另外小组第六、小组第七对阵另外小组第七 (具体对阵根据参赛队伍数量决定), 小组赛排名较高的球队在第一轮排名赛拥有主场;第二轮排名赛在第一轮排名赛比赛的胜者或负者之间进行,决出最终名次,第二轮排名赛主场采用抽签决定。排名赛若常规时间 (90 分钟) 战平,不进行加时赛,直接通过点球大战决胜。

  五、熔断机制:单场比赛净胜球超过 8 个,比赛宣布结束,以 8 球作为净胜球计算成绩。

  第十七条 奖励

  一、冠军球队:获得湘女超联赛冠军奖杯一座,参赛队员获得冠军奖牌。

  二、亚军球队:获得湘女超联赛亚军奖杯一座,参赛队员获得亚军奖牌。

  三、季军球队:获得湘女超联赛季军奖杯一座,参赛队员获得季军奖牌。

  四、奖项评选

  (一) 设立 "最佳球员" 奖、"最佳射手" 奖、"最佳守门员" 奖、"最佳教练员" 奖、"最佳裁判员" 奖 (3 人)、"最佳助理裁判员" 奖 (3 人)。

  (二) 评选公平竞赛球队 (4 支)。

  (三) 评选 "优秀赛区" 奖项 (4 个)。

  (四) 除非联赛组委会有其他决议,除上述奖项外,不再另设其他奖项。

  第六章 纪律处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红黄牌及停赛

  一、在湘女超联赛常规赛中,同一名球员被出示黄牌累计 3 次,自动停赛 1 场;同一名球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 1 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 2 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 4 场,以此类推,加倍停赛。

  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球员被判罚两张黄牌,按照一张红牌计算,黄牌不累计。如被判罚一张黄牌,一张红牌,均累计。

  二、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球员和官员必须返回更衣室,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区,不得进入看台。

  三、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自动停赛按时间顺序进行。如湖南省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针对相关情况做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第十九条 纪律处罚

  一、湘女超联赛中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联赛纪律委员会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或其他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理。

  二、如果联赛组委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则有权在无比赛监督、裁判员报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球员或官员使用暴力

  在赛区,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更衣室、训练场地和下榻酒店,被裁判员或比赛监督报告的任何球员或官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和暴力行为,将由联赛纪律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一、场上球员动手打架,直接取消参赛资格;场下球员参与打架,直接取消参赛资格,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殴打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至少停赛 1 年,直至终身禁赛。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于严重违反本比赛规定的个人及参赛单位,组委会有权禁止其参加今后 1-3 年内由本组委会主办的任何比赛直至终身禁赛。

  第二十一条 诉讼仲裁

  一、禁止参赛球队及其所属会员协会及其球员或官员将争端提交当地法庭,但可以按照适当程序提交湖南省足球协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涉及湖南省足球协会、参赛球队、湖南省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联赛、参赛球队球员、官员的湘女超联赛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三、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湘女超联赛诉讼案件,则由赛事组委会负责牵头受理。

  第七章 安保、医疗与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安保

  一、参赛球队及其所在赛区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 (包括球队驻地、训练场、比赛场及其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 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人员:

  (一) 所有参赛球队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二) 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 媒体人员;

  (四) 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 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球队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及《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赛区委员会提交一份赛区安保方案。

  三、为保障球队人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球队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球队人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三条 医疗

  比赛期间,必须配备如下医护服务:

  一、每一块比赛场地医护服务:2 台救护车 (AED)、至少 1 名有资质的场地急救医师和若干名训练有素的急救护理人员、2 副硬质担架和 8 名接受过培训的担架员。

  二、参赛球队必须为其球队所有成员的住院、外科手术和专业医疗检查支付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险

  一、各参赛球队比赛的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通过适当运动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二、参赛球队应自行负责其运动队在赛区所有比赛中包括球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 (包括意外门诊、急诊,住院和外科手术或由比赛引发的其他相关问题,如失能失业等)。且参赛球队必须使联赛组委会免遭此类起诉。

第八章 比赛官方人员

  第二十五条 比赛监督和赛风赛纪监督员

  一、比赛监督由湖南省足球协会选派,代表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组委会按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与要求》组织赛区竞赛工作,对比赛和赛区竞赛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组委会负责。

  二、赛风赛纪监督员由湖南省足球协会委派,代表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组委会到达赛区,监督比赛监督、裁判团队和参赛各方的赛风赛纪行为,向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组委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名单由湖南省足球协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组委会审定后公布。

  二、裁判员参加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湖南省足球协会和湖南省女子足球联赛的各项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

  联赛组委会是整个湘女超联赛赛季进行期间唯一且具有排他性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包括当前和未来联赛组委会和湘女超联赛的名称、标识、商标、奖牌、奖杯、技术报告及出版物等的使用权利。以上提及的任何权利的使用都应该事先获得联赛组委会的书面同意书,而且必须遵照联赛组委会的说明和指导采取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由联赛组委会解释,未尽事宜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都将由联赛组委会做出决议,该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二十九条 批准

  本规程由联赛组委会批准,即日起生效。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OlzIz9efTl4KX2HccET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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