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时间:2026年3月1日起
为了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切实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我市自2026年3月1日起,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遵循参保人员自愿原则,可以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发放等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生育津贴按连续参保时长享受相应待遇,让灵活就业女性生育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缴费基数: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缴费状态。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低于统筹区职工医保住院和普通门诊待遇,执行职工医保的新参保、中断补缴等待期的相应待遇政策。
(二)生育津贴
1.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含当月)未满12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相同。
4.单位职工在文件施行后6个月内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依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bj.fj.gov.cn/zfxxgkzl/fdzdgknr/qtyzdgkzfxx/202602/t20260224_71001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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