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一致,即享受待遇的起始日期与医保待遇一致,并以出生日期或实施计生手术日期为准。在待遇起始日期之前生育或计生手术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8.5%(含生育保险费 0.5%),个人缴费比例为 2%。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10.5%(含生育保险费 0.5%)。
退休延缴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不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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