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更换电动机的;
(五)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住所地管辖区域的。
车辆所有人申请住所迁出变更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辖以外的地区迁入的电动自行车,在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销售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和更换后车辆的产品合格证;更换电动机的还应当提交电动机的产品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查验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办理变更业务,变更电子行驶证信息。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核查车辆信息,查验确认车辆,审查相关资料,在登记系统签注转入信息,重新核发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辆的品牌、型号、外形及CCC认证的技术参数的;
(二)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三)车辆涉嫌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在车身或者车架上原打刻整车编码位置以外的其他部位打刻原号码后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办理变更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申请表》原件;
(二)《查验记录表》原件;
(三)属于转入的,收存原车辆档案内的资料;
(四)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收存销售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和更换后车辆的合格证明原件;

(五)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收存更换产品合格证明原件;
(六)属于更换电动机的,应当收存电动机产品合格证明原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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