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的通知》(琼人社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通知》印发的背景

为科学合理确定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1月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服务中心印发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1号文),有效期3年。为做好政策衔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基准费率。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延续实施1号文规定,分别为0.15%、0.3%、0.6%、0.7%、0.8%、0.9%、1.2%、1.5%。
(二)有关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核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
(三)施行时间。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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