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
本市户籍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六)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24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此限)。
人才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技能人才、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经评定认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具有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五)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经评定认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须全职在江门工作,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须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12个月;其他人才须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24个月。
第三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提交身份、收入、房产等材料,可通过意向区域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江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提交申请。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江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即纳入江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管理。存在异议的,由意向区域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实,并按程序处理。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可以根据本市住房价格水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等适时调整,由专营机构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调整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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