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 (含当日,下同)前 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 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 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补贴标准
对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三)申请渠道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按系统提示的资料要求完整准确提交),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四)申请补贴要求
1.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为惠州开具或办理;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广东省开具或办理。
2.报废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 (含当日,下同)登记在本人名下。
3.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以及补贴申领人应为同一自然人消费者。
4.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期间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注册登记时间可延长至2027年1月15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不得晚于新车登记日期。

5.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不得转让。
6.《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7.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新购新能源乘用车才可享受汽车报废补贴。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新购燃油乘用车,则不能享受报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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