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结论有效期原则上为24个月。
评估结论有效期与待遇享受期保持一致。
有效期内,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定期评估要求
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对失能人员进行定期评估。
三、评估结果处理
经评估失能等级仍然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计算,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
经评估失能等级发生变化的,在上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新的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享受相应长护险待遇。
经评估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自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待遇。
四、状态变更评估
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上一次评估结论不匹配,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申请状态变更评估。
状态变更评估费用:上门200元/人次,机构150元/人次。
五、评估配合要求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应按规定接受稽核复评。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抽查、稽核复评或其他原因导致评估中止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评估中止日的次日起暂停待遇,直至配合完成评估,暂停期间待遇不追溯。
六、评估终止情形
参保人员身故的,自身故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自出院次日起恢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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