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起付标准:长护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待遇。
费用结算:符合长护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待遇限额
每人每月待遇最高限额为1200元。
超出长护险待遇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失能人员或其家庭负担。
三、报销比例
居家护理:报销比例80%,个人支付20%。
社区护理:报销比例80%,个人支付20%。
机构护理:报销比例70%,个人支付30%。
四、支付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基金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五、不予支付情形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
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六、待遇享受时间
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
未按时参保设置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无法享受待遇。
特殊群体无等待期,长护险待遇与医保待遇同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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