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账户使用范围
( 1)应由个人支付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外配处方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可由历年个账支付。
( 2)自费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治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以下自费医疗费,可由历年个账支付:
有国家编码的医保目录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诊疗目录(不含口腔正畸、非功能性整形美容项目、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历年个账支付范围。
宁波纳入省“智慧医保 ”系统后,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仍可按规定由历年个账支付,疫苗接种服务费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编码,不能用历年个账支付。
( 3)直接购买部分药品器械费用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直接使用历年个账购买必要的常用药品和“械字号”器械,如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血糖试纸、腰托、颈椎牵引器、家用制氧器(机)、行走辅助器(助行器)等。
( 4)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参保人可为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天一甬宁保 ”,购买时间为年度内“天一甬宁保”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员本人及家人应为宁波医保参保人员,且医保待遇为正常状态。
( 5)历年账户家庭共济
历年账户除个人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可以授权用于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共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历年账户有结余的参保人员,可将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近亲属在浙江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还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浙江省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参保人员可直接与近亲属联网授权绑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按“ 一对一 ”的原则授权一位或多位近亲属使用,被授权人(近亲属)仅能被1 名授权人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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