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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今年,海南省发布相关购房新政,明确自今年3月8日起采取现房销售制度,海口房地产企业必须向市民销售现房。
海口现房销售制度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及现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21〕105号)通知要求中提到现房销售制度。
在2021年3月8日后(含3月8日,下同),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通过竣工验收且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在2021年3月8日前,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已出让的用地以取得《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房屋开发企业不得提前收取费用
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在《关于规范申请购房资格的通知》中指出,根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购房资格申请是个人事项,原则上应由购房人申请。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意向购房人(未申请购房资格)的任何费用。若开发企业或卖房人收取意向购房人的任何费用,视为违规交易。
换句话说,购房人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在确定购房意向前,都必须证明自己具备购房资格,而证明的途径就是购房资格码。若购房人没有申请购房资格码,那么本身就不应该存在交易的情况,开发企业也不能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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