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评估: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上门开展的,基金支付200元/人次。
机构评估: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在机构内开展的,基金支付150元/人次。
争议复评: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复评的,基金支付260元/人次。
稽核复评:通过抽查发现失能状态可能影响待遇享受时开展的复评,基金支付260元/人次。

二、费用承担方式
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评估通过的,由基金支付标准费用;评估未通过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争议复评:复评结论与初次评估结论一致的,复评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不一致的,复评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费用调整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评估成本、工作绩效、基金运行等因素,与相关部门会商动态调整基金支付标准。
四、申请复评时限
参保人员如不认可初次评估结论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争议复评,如遇不可抗力可适当延长。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评的,视为认可初次评估结论。
五、评估配合要求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应按规定接受稽核复评。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抽查、稽核复评或其他原因导致评估中止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评估中止日的次日起暂停待遇,直至配合完成评估,暂停期间待遇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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