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a)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b)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c)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d)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立主体
预告登记设立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未按照和预购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材料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b)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
c)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d)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e)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f)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
g)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者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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