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的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二、设立主体
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3、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生效的遗嘱;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4、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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