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特殊情况豁免:
1. 车辆豁免政策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不超过同期年低保标准3倍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年低保标准3倍 = 828元 × 12 × 3 = 29808元
2. 金融资产豁免政策用于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放宽至同期年低保标准的5倍。年低保标准5倍 = 828元 × 12 × 5 = 49680元
3. 单人保政策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中的以下特殊情形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
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注:对按户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保障金: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3.单独生活的居民;
4.归侨居民;
5.退役军人;
6.全日制在校学生。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保障金额。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确定),其本人每月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发放保障金。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增幅保障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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