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及待遇享受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的,从办妥备案手续的当日即可待遇。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并已办妥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手续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按表1-6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以及待遇有效期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同时认定多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所认定病种中最高的一种核定,同类病种的支付限额按额度最高的两个病种叠加(明确不予叠加的除外)。
在病种有效期内,Ⅱ类门特病种当月限额未使用完的,可跨月结转使用,但不跨年度结转。Ⅰ类门特病种报销限额不实行跨月结转政策。
(二)异地诊治门特病种管理
备案有效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或经市级转诊会诊服务中心办理转诊就医手续人员在备案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其他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8个百分点,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15个百分点,支付限额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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