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6.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年龄为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8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之间出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40周岁(198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之间出生)。
8.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岗位表》中“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指在2026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报名时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6年7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报考人员未能如期按要求提供学历学位等证书或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2024年、2025年高校毕业生,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的人员,如报名时无工作单位,可应聘应届毕业生岗位。
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6年7月31日。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有相关工作经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曾经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曾经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近三年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现役军人、定向生、委培生、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读全日制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报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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