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咸阳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住房(即不动产权属归咸阳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具有本人作为主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或证明。
(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五)已取得所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六)法律、法规和《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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