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要求
(一)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各幼儿园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于招生报名前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招生信息。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和变相测试。

(二)最大限度满足海曙房、户一致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各幼儿园招生坚持优先满足本区房、户一致幼儿入园需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要求适龄幼儿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主和房屋所有人仅为父、母)一致,且均在本小区。若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人数超过计划数,则根据幼儿落户时间,依次录取;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遵循相对就近原则录取。户籍幼儿放弃配套或相对就近幼儿园,选择其他幼儿园的,则录取顺位靠后。
(三)切实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园。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幼儿、轻度残疾幼儿等入园,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入园。
(四)优抚优待。充分考虑非户籍人员子女入园需求,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园。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
尽可能解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优先解决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园:1.父或母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报名前,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2.父母双方同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者优先。
(五)建立登记制度。幼儿园要为新入园幼儿建立“一生一案”入园档案及学前教育电子学籍,及时准确录入,完善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内容。
(六)加强招生指导和监督。区教育局做好对各幼儿园招生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区教育局设咨询电话:0574-87291890;监督举报电话:0574-87195727。
政策来源:海曙教育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XGNP_jqctmREf0ZoSIbb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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