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5年7月1日起,参加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也就是说不论是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还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支付后财政予以补助,个人不用负担。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一些自费的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如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等,这些费用属于个人自费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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