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企业、各金融机构、广大购房群众: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现在定安县范围内推行购房人办理普通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本通告适用于购房人无过错,所购房屋及分摊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已办理网签备案且已经竣工验收的普通商品房。
二、办理普通商品房首次登记。开发企业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后,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同意委托购房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申请书》。购房人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三、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同意委托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并由购房人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凭证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购房人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已提交相关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供。
四、项目公示。开发企业已提交《同意委托购房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申请书》《同意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不得随意取消申请。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纠纷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等情形确需取消申请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后终止相应登记手续。

六、房屋达到办证条件,购房人提出办证申请,开发企业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业主本人提出申请办理。
七、本通告发布前,符合规定适用条件的项目可依照本通告办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起执行,本通告由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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