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学位安置情况如下:
1.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随迁子女,依据自有产权住房位置划定招生服务片区学校。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接收能力时,按照《城区直属小学、直属初中录取顺序》(详见附件3)的规定接收,未被接收的由教育局根据各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

2.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随迁子女,依据租赁房屋位置,统筹安置至第七小学、第八小学、第九小学。
3.城区以外乡镇随迁子女,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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