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中,市特殊教育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23〕1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6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一)招生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具体负责实施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执行。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
3.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房户一致优先原则,户籍学生原则上按持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登记一致的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视学位情况按持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登记一致的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规范开展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完成全部小学学业的2026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1.统一进行网上报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8日-22日,报读公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要通过登录所在区中小学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户籍学生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招生系统或书面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申请入学。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区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班额标准等情况,科学核定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于出现学位紧张的片区,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严禁学校未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超计划招生。
3.合理确定学区范围。各区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学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学区划分要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并召开听证会。学区划分方案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学区范围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区域,各区可探索多校划片,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
4.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各区要认真落实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主要面向学校所在行政区招生,跨行政区招生的,应做好学生寄宿条件等保障工作。招生对象应具有招生范围区域的户籍,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招生范围区域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一般以社保缴纳、个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为依据;合法稳定住所一般以房产证、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材料等为依据。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和顺位补录。电脑随机录取工作要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
5.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六项规定”要求,严禁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共同维护良好教育生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要严格落实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学校校队招生与升学管理,并建立招生与升学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实施。加强非起始年级入学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掐尖”招收插班生。
6.加强分班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编班,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采取随机确定学生、随机确定教师团队方式组建班级,做到方案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严禁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严禁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
7.加强新生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5〕1号)要求,做好学籍管理工作。9月15日前,各区和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秋季学期录取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各区、学校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8.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区要于4月30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教育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包括报名时间和方式、招生学校、划片范围、招生流程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要指导辖区热点中小学校对社会和家长关注的问题及时进行回应,要设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完成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及时公布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和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
(三)强化特殊群体入学保障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证明材料,优化入学政策和流程,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我市户籍人口同等权利。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购买学位标准较低的,应逐步提高标准,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报读学区内的普通学校;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选择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送教上门服务,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3.保障困难群体入学。各区要会同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而失学辍学,保障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惠港、惠澳、惠台入学政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或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各区可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优化港澳台学生入学政策,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5.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子女入学需求,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优待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
6.落实“长幼随学”服务。在自愿申请和学位允许的情况下,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对同一父母的子女或同一监护人的监护对象提供“长幼随学”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同一学校就读。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牵头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决招生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应急协调处置机制,加强招生入学风险研判,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对有停办风险的民办学校,要提前预警并做好学生安置预案。
2.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区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严格落实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做到应入尽入、应保尽保。
3.深入推进“教育入学一件事”。各区要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事务函〔2024〕9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将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招生平台统一管理。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实现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录取等环节“一网通办”,切实为招生入学提供便利。
4.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区要通过门户网站、教育微信公众号、宣讲会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引导家长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招生信息,不轻信他人录取承诺,警惕“买学位”等骗局。要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二、做好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工作
(一)加强考试管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是全面衡量初中生各学科的学习情况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各区要将是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试成绩,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
(二)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要指导各初中学校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10号)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制,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实施指标生政策。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择校生,不得参与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23〕14号)要求,从2023年秋季入学的初一新生开始,除因户籍或其他原因按规定办理外市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外,报考“名额分配”的考生,应是符合本市中考报考条件且具有该初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照省、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指标生资格审核、名额分配及录取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推进教育公平。
(四)实施自主招生政策。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招生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各校依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开展自主招生。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五)加强招生管理。各单位要落实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尊重学生填报志愿自主权,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各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招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实施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集中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细则、政策性加分名单,各普通高中及时公布本校自主招生录取结果。
(六)做好入学管理。各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定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确保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连贯性。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普通高中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
附件:1.义务教育优待入学材料
2.招生咨询及投诉监督电话
珠海市教育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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