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第Ⅰ类: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高级人才(按县人才分类目录调整同步更新)。
第Ⅱ类:在我县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在我县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
第Ⅲ类:在我县自主创业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证书的人才。其中,建筑业及其服务类企业的人才(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技术咨询和服务)须取得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等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或中级、副高级职称;县属国有企业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人才,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1)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级为前三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国家级为前八位完成人)的企业人才;

(2)象山县当年度“330”领军型企业举荐的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30万元—50万元,且在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人才;
(3)在企业工作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人才;
(4)从事技术工作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5)入选象山县“半岛菁英”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双创人才。
第Ⅳ类:“半岛菁英”“半岛名师”“半岛名医”“半岛工匠”等半岛系列计划入选人才。
政策来源: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https://www.xiangshan.gov.cn/col/col1229056718/art/2026/art_46fd90cbf7844806819e2c4d8d652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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