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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成都号 2026.04.23 13:04:34 阅读:71次

  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以下简称“学位补贴”)工作由市全面统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园区、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各园区、镇(街道)要按照“两纳入”工作要求,把学位补贴工作纳入属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属地财政保障统筹安排,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全市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位补贴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督促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及市直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学位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市财政局做好学位补贴经费的保障、拨付和检查监督工作,协调市公安局加强数据共享,做好学位补贴学生的户籍信息、学籍审校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学位补贴工作具体实施,组织和指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学位补贴资格核验、学费抵扣、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协调属地财政部门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学位补贴,认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完成各项年度补贴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将市财政承担部分的学位补贴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监督检查各园区、镇(街道)学位补贴经费使用情况。

  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要落实本辖区学位补贴经费保障,负责安排落实镇级配套补贴经费,监督检查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贴落实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标准按时足额享受补贴待遇。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做好学位补贴政策宣传、工作通知、资格核验、学费抵扣、资料收集归档、数据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学位补贴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港澳子弟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下同)就读,具有本市正常学籍的我国非东莞市户籍学生。同一学期内已享受有关园区、镇(街道)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学生,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学位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如学生入读的民办学校学杂费低于上述学位补贴标准,其学位补贴经费按该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学位补贴分学期发放,实行“免申即享,直接抵扣”减免学费。

  第五条 经费分担方式

  学位补贴经费资金在扣除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镇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小学按市、镇5:5比例分担,初中按市、镇9:1比例分担;市直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省属民办学校学位补贴任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 财政拨付补贴人数

  2026年春季学期、2026年秋季学期,市镇财政向各民办学校的补贴拨付人数为:2025年秋季学期核定的补贴人数。

  2027年春季学期、2027年秋季学期,市镇财政向各民办学校的补贴拨付人数为:民办学校上一年度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平台的非东莞市户籍学生人数,减去上一年秋季学期已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非东莞市户籍学生人数(含参照户籍生待遇的积分入学、政策优待学生)。

  自2028年春季学期起,市镇财政向民办学校补贴拨付的学生人数计算方式为:上年补贴人数-(上上年补贴人数-上年补贴人数)。

  第七条 学生补贴资格确定和补贴程序

  符合学位补贴资格条件的学生向民办学校缴纳新学期学费时,民办学校按扣减学位补贴(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的数额缴交学费。

东莞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

  自2026年春季学期起,每年的春季学期分3类情形校验学生补贴资格和办理学费抵扣工作。

  第一类:上一年秋季学期符合本镇学位补贴资格的学生。已获得上一年秋季学期本镇学位补贴资格,且当年春季学期继续在原民办学校或属地其他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年春季学期对学生执行学位补贴“免申即享”政策,直接抵扣学费。

  第二类:上一年秋季学期符合外镇学位补贴资格的学生。已获得上一年秋季学期外镇学位补贴资格,当年春季学期转学到我市其他镇街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经转入地教育管理中心核实上一年秋季学期补贴资格后,对学生执行学位补贴“免申即享”政策,直接抵扣学费。

  第三类:上一年秋季学期不符合我市学位补贴资格的我国非东莞市户籍学生(含港澳台户籍,不含外国籍)。民办学校须验证补贴学生户籍证明资料原件,学生在缴交学费当天属我国非东莞市户籍的(含港澳台户籍,不含外国籍),符合学位补贴资格。民办学校须收取学生户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学生家长和民办学校经办人员均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注明缴费时间,并加盖学校公章或收费章,对学生执行学位补贴“免申即享”政策,直接抵扣学费。

  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每年的秋季学期学位补贴资格以学生户籍为依据,如当年秋季学期学生缴费当天属于我国非东莞市户籍的(含港澳台户籍,不含外国籍),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常学籍,即符合本学期我市学位补贴资格,享受学位补贴待遇。民办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收取学费时须验证补贴学生的户籍证明资料原件,收取复印件,学生家长和民办学校经办人员均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注明缴费时间,并加盖学校公章或收费章,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执行学位补贴“免申即享”政策,直接抵扣学费。

  第八条 补贴清算程序

  (一)市镇财政将补贴资金发给学校。市财政每年2-3月将春季学期市级学位补贴资金、8-9月将秋季学期市级学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民办学校,各园区、镇(街道)财政原则上须在市财政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承担的本学期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到民办学校账户。

  (二)市镇补贴资金清算。市镇财政根据当学期向各民办学校的非户籍生补贴拨付人数、学位补贴标准、当学期户籍生补贴相关数据、经费分担办法,做好当学期学位补贴经费清算,制发清算工作通知文件。其中户籍生补贴人数的取数方式和财政拨付人数计算方式与非户籍生相同,取上一年度在补贴系统中登记的人数。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当学期公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高于95%的镇街,“95”任务外的学位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公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低于95%的镇街,仍需按照95%的任务、学位补贴标准以及市镇分担比例将学位补贴经费返还市财政。

  第九条 责任和监督

  市、镇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学位补贴发放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市教育局和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市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为23126198、23129932。

  在开展学位补贴工作中,市、镇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民办学校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学位补贴经费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监护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学位补贴的,取消该生本学段学位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春季学期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止。2023年5月10日发布的《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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