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
城乡居民无产检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津贴
1.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发生时参保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30,作为津贴发放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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