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叶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协作联动机制和部门间委托执法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五条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者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该条例4月8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完整条例,点击查看: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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