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规范竞赛行为
各竞赛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坚持公益性、自愿性原则,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竞赛举办时间原则上为公布之日起至2028年8月,在此期间每学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累计不超过3次。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和高考加分项目,不得在高校招生中违规使用竞赛结果。
二、强化过程管理
各竞赛主办单位须在每届竞赛活动举办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提交书面报备材料(包括竞赛实施方案、经费保障说明、安全应急预案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须报送竞赛总结报告(含赛事组织、参赛规模分学段分地区统计、评审过程、获奖情况、经费收支明细、社会反响及经验建议等)。未经报备擅自举办的,视情况取消其白名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教育厅将视情对竞赛举办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三、加强宣传监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规范竞赛管理工作,加大对竞赛管理政策及竞赛白名单的宣传,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抵制白名单外违规举办的竞赛活动。要确保竞赛活动规范有序、公益属性鲜明,充分发挥竞赛育人功能,为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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