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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南宁商转公积金贷额度、期限、还款比例

来源:成都号 2026.05.07 23:03:51 阅读:100次

  贷款额度:

  一、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有效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如原商业贷款合同中明确包含房屋装修贷款、车位贷款、消费贷等非毛坯住房贷款的,应在计算剩余本金余额时相应予以扣除。对于公积金贷款覆盖不足的部分,应由借款申请人自行结清;

【本地资讯】南宁商转公积金贷额度、期限、还款比例

  (三)不包含借款申请人为结清原商业贷款所需支付的提前还款利息、手续费等额外支出;

  (四)不得高于住房价值的80%。住房价值原则上以原商业贷款认定的房屋总价确定;如房屋总价无法真实反映当前住房价值、公积金贷款占住房价值的比例较高,或商贷剩余本金 ÷ 商贷合同认定房屋总价≥ 80% 时,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委托受托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核查,住房价值以原商业贷款认定的房屋总价与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定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

  可贷额度应在综合上述各项限额标准后,取其中的最低值予以确定,且贷款额度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1.借款申请人购建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赁住房及购建该首套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包含还贷提取)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为自愿缴存人的除外。

  2.借款申请人存在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人缴存身份转换情形的,可合并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按下列方式确定: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为20倍;自愿缴存人执行首套及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均为10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如借款申请人存在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人缴存身份转换情形的,两者缴存时间不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系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身份对应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确定。单位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系数为: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个月至11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12个月至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自愿缴存人的缴存时间系数为: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12个月至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已转移至现缴存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四、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五、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首付款金额、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按期限较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且小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用于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在申请时房龄不得超过30年。

  贷款还款比例:

  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各类中长期负债(包含但不限于一年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购车贷款、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等)月还款额(含本金及利息)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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