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工作按批次进行。先录取提前批,再按一、二、三、四批次志愿依次录取。各批次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无故退录,不再参加后面批次录取。各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入下一批次志愿录取。公办普通高中资格线上未被录取,且有意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区指定的第三批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2)各批次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中考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总分相同,语、数、外3科分数之和高的优先录取;若仍相同,按综合素质评定等级的高低排序录取;若仍相同,理化(合卷)分数高的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经过以上排序仍相同者,在征求招生学校意见的基础上,调整计划录取。录取不突破相应批次录取资格线。

(3)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招生学校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通过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录取后面志愿的考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录取下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中职学校的录取,按录取总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
(4)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第二批次学校,经批准,可在第二批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上征集志愿。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招平台填报征集志愿。根据考生填报的征集志愿,按考生中考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5)分配生录取,按分配至初中学校的计划和分配生志愿、中考录取总分,逐校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通过享受政策性优录而被录取的考生,不占用原有计划。根据享受政策性优录而被录取的考生人数,相应追加录取计划。录取最低控制线为第三批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录取结果由各初中学校公布。
(6)体艺特长生和体育后备人才的录取,按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计划和考生志愿、资格条件、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体艺特长生在第一批次录取时,分数不得低于第三批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其中中心城区领航学校不得低于中心城区第二批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在第二批次录取时,分数不得低于第三批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 10分;在第三批次录取时,分数不得低于第三批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30分。体育后备人才在录取时,考试成绩总分不低于第三批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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