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基本信息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
施行日期:2026年6月1日
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有效期时长:5年
二、政策背景
为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减轻利息负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置换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一:
调整商转公贷款开停标准
修订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
修订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三个月高于85%(含)的,暂停商转公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
调整二:
调整商转公贷款申请住房价格计算标准
修订前: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价格以原购房合同价与原评估价较低者计算。原来申请商业贷款时住房没有评估的,以原购房合同价计算。

修订后: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价格按原购房合同价与当前评估价中较低者计算。
调整三:
进一步明确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具体情形
修订前:其他应终止贴息贷款的情况。
修订后:依合同约定的终止贴息贷款的情形。
调整四:
修订部分条款文字表述,使内容更加严谨准确
修订前:受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并对贴息贷款按商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规定进行处理。
修订后:贴息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责任由受托银行承担,相关工作严格依照商业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四、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五、咨询服务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75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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