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套数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和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建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平台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借款申请人为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的还应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五、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家庭的,住房套数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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