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
线下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账户。
线上受理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不再另行通知。
保障金发放标准
保障责任范围为享受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后(不包括家庭病床),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互助保障金,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承担1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30%;
个人承担1000元-2000元(含)部分,给付40%;
个人承担2000元-3000元(含)部分,给付50%;
个人承担3000元-20000元(含)部分,给付10%;
个人承担20000元-50000元(含)部分,给付20%;
个人承担50000元-100000元(含)部分,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个人承担超过100000元部分,一次性补助10000元。
个人承担按住院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字段推算,推算后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单次住院收费票据个人支付金额(含现金、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账户支付金额),超出后以个人支付金额为准。
统筹基金指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内医院)的医保账户、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外医院)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浙江省医疗费用核拨表的统筹基金,宁波市医保部门确认的其他住院收费票据的统筹基金等。

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在职转为退休视作连续参保),应在最终给付金额上扣减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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