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原则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及分值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二、加分项目及分值
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南疆四地州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增加10分投档
报考普通类及单列类招生计划的11个民族考生(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增加15分投档
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三、申报公示流程
凡符合加分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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