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其他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本市城镇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的;
(五)本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六)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退休的;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职工将名下住房转让后,其与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即不能再以该住房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职工或其配偶在非户籍地一次性全款购买外市二手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至(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以第(九)、(十)项情形办理提取,如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楼盘,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九条 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的,提取前应还清逾期贷款。
第十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房屋租金的补充资金。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自住住房纳入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自建房除外)更新更换老旧电梯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老旧电梯是指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 15 年的住宅楼使用的老旧电梯。
第十二条 职工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购房的,按协议约定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存在同一人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3人或以上)在五年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按揭贷款额)。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购买本市拍卖住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契税的计税金额或购房合同的买卖成交价,以两者的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含住房按揭贷款额)。
(三)共同购房且标明产权份额的,按所占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且没有标明各自所占份额的,按共同共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其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且房屋产权份额未明确的,提取额度按共同购房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建造、翻建住房应自《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大修住房应自《房屋安全鉴定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
(五)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项方式办理提取:
1.职工或者配偶按当年还贷本息额办理提取的,每年可在网点柜台提取四次,或每月可在线上自助服务平台提取一次,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的还贷本息额,不能跨年提取。
2.职工或者配偶可按当前的贷款本息余额办理提取,用于购房贷款的提前还贷,每年可以提取四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受当年实际还贷本息额限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一套房当前的贷款本息余额。
(六)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每年可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职工个人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职工个人每月租房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元,夫妻双方每月租房提取额度不超过2400元;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2023年及之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以上)无房租房的,每季度可按实际缴存额全额提取一次。
职工当季度未办理租房提取的,可累计至年末一次性提取差额部分,租房提取不跨年。
(七)职工办理重大疾病提取的,应自住院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个人所负担住院医疗费用。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其当年缴存额。
(九)在本市城镇老旧小区住房加装电梯、本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应自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提取,提取额不超过安装或更新改造电梯的个人实际支付费用。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在公积金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按以下情形提供有效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 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提供认购书、保证书、转账委托书、预售款监控账户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证)、购房定金收据。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办结购房手续,并在十八个工作日内补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建立购房档案。
3.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本市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5.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四)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性鉴定为C级及以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职工按贷款余额办理提取的,首次办理时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当前贷款本息余额清单等佐证材料。
(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情况的材料;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无房租房的,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的无自有住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本市高校毕业生无房租房的,提供本人学历及夫妻双方在本市的无自有住房佐证材料。
(七)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院记录)、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佐证材料、自证家庭困难的承诺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当年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或伤残证。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
(十一)本市城镇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或本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的材料。
(十三)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相关佐证材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余额大于5万元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明继承权或者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对继承权、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同时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以及防范查处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适当调整提取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职工确有困难,无法由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偿还贷款的申请提取,可以自书委托配偶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二十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日办结。如需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不动产、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资金应转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房款监控账户。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已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应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办理该企业开发楼盘的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已经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楼盘,不能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自提取之日起一年内发生转让交易,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退回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职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依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阿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5月26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22〕13号)、2016年12月29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2号)、2023年9月23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租房额度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3〕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公告原文: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zfgjj/zwgk/bmwj/gfxwj/content/post_2176247.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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