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享受宁波市区(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高新区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可参保。
由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原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80%;其他人员可通过本人退休医保待遇享受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集体参保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理。

保障期限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当年的5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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