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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太原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通知

来源:成都号 2026.05.20 10:29:14 阅读:99次

  并发改商品字〔2026〕43 号

  关于调整太原市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小店区发改局、水务局,尖草坪区发改局、水务局:

  为促进我市农业用水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666

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实际,结合成本监审结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小店区、尖草坪区农业用水价格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

  按照 “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 和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标准为:

  小店区郜村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 0.40 元 / 立方米;

  尖草坪区上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继续执行 0.62 元 / 立方米。

  二、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 “多用水多付费” 的原则,农业用水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基本农业水价;超出定额用水 50% 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农业水价的基础上加 15%

征收;超出定额用水 50% 以上的用水量部分,在基本农业水价的基础上加 30%

征收。具体用水定额由小店区发改局、水务局,尖草坪区发改局、水务局另行制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答复解决用户的问题,引导用户树立科学合理用水和节水的理念,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二)执行公示制度。供水单位要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定期将用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等情况进行公示,提高水费征收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太原市城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并发改商品字〔2020〕262 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发改、水务部门反馈。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地资讯】太原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通知

  太原市水务局

  2026 年 5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 年 5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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