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补缴手续。
一、补缴情形
单位缓缴、欠缴、少缴或存在其他情形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二、补缴起始月
补缴起始月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计算。
三、特殊情形补缴
1.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2. 单位解散、撤销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
3.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四、缴款流程
单位应按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办理:
1. 先在公积金业务大厅或网厅办理补缴核定手续
2. 再将核定的补缴资金转款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公积金归集账户
3. 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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