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97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出生);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和能力,身心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勤务辅警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6,文职辅警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
(五)热爱并自愿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服从管理,能接受24小时值班备勤、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列人员: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人民警察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优先录用情形的其他人员。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有吸毒、卖淫嫖娼、赌博违法行为的;
4.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5.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6.警务辅助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截至报名时间未取得招录所需学历条件的;
9.现役军人和国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读学生;
10.曾连续6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11.国家和省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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