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电动自行车延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申请电动自行车延用登记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
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2016年9月1日后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满十年后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登记满十年前的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提出延用登记申请。
五、申请电动自行车延用登记的条件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三)交验车辆。
六、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延用登记的情形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申请登记的车辆被盗抢的;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或电动机、电池类型的;
(五)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
(六)未交验电动自行车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七、办理地点(地图:非机动车登记站)
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提交的资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十一、相关规定
(一)已申请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延用登记的,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有效期再次届满后,电动自行车仍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按照初次申请相关规定,再次提出延用登记申请。
(二)对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将会被依法注销。
十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三、办理流程
查验电动自行车—登记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行驶证。
十四、办公时间
各区非机动车登记站(点击查看)
十五、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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