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晋医险〔2026〕3号
省直管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及生育津贴发放流程,根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6]7号)要求,结合省直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妊娠登记管理
(一)登记对象。省直参保职工及未就业配偶(以下统称参保职工),确诊妊娠后须办理妊娠登记,并在登记时完善本人一类银行卡信息。
(二)办理材料。凭《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标明末次月经、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妊娠诊断建议书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山西省职工生育待遇个人承诺书》原件。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留存,住院生育时无需重复提交。
(三)办理渠道。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四)待遇生效。自妊娠登记完成当日起,在省内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二、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住院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不纳入职工基本医保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额补助及公务员补助累计计算范围。
(一)产前检查费结算
1、结算方式。完成妊娠登记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支付标准。妊娠1-12周末限额500元;1-28周末限额1400元;至分娩前限额2000元。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见附件1)用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保障;服务包外、超限额部分可通过普通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等渠道支付。
3、待遇衔接。2026年7月1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妊娠登记后按6月30日孕周及原政策核定定额费用:定额与直接结算累计不足
2000元的,按定额标准核定;超过2000元的,按实际核定,最高支付2000元。核定报销费用拨付至本人一类银行卡。
(二)住院生育医疗费结算
1、付费方式。已实施
DRG(DIP)付费的医疗机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项目付费;2027年1月1日起纳入DRG(DIP)付费管理。未实施DRG(DIP)付费的,仍按原方式结算。
2、支付标准。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等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100%支付,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线。妊娠期间住院治疗合并疾病且不涉及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支付。分娩期间新生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见附件2),并入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三)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结算
门诊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官内节育器取出/放置术(移位)四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限额直接结算,标准执行《关于调整省管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5
号)规定。
(四)手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1、报销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无法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先行垫付后回省医保中心手工报销。
2、办理时间。每月前5个工作日
3、报销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另需结婚证复印件及《山西省职工生育待遇个人承诺书》原件。
三、生育津贴核发
(一)免申即享办理。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后无需另行申领,待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完成月结算后,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卡。
(二)核发津贴规则。产假期间参保身份转变的,按生育(或计划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四、生育保险待遇衔接
连续缴费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生育保险关系随职工医保同步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中断缴费<3个月,足额补缴后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待遇由基金支付;中断缴费>3
个月,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生育待遇(含津贴)由生育时参保地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主动向职工宣传解读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积极配合信息核实。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显著位置公布办理流程与政策要点;规范办理妊娠登记与直接结算,做到合理诊疗、收费,及时上传数据。
(三)省中心将把宣传落实情况、妊娠登记办理质量、省内异地生育住院直接结算率等指标,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考核内容。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产前检查服务包

2.新生儿纳入生育医疗费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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