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对应申报批次截止时间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凡202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高企申报批次及时间

1.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
2.今年高企申报不设具体批次,市区国网申报材料于6月29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4日各进行一批次申报推荐;各县(市)、海门区、通州区参考执行,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3.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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