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山西生育保险政策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与参保职工相同。
一、适用范围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配偶,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虽参加生育保险但不满足待遇享受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与参保职工相同,具体如下:
产前检查费: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省本级限额标准为:妊娠1至12周末500元,妊娠1至28周末1400元,妊娠至分娩前2000元。
住院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
未就业配偶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才能享受报销待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通常不在报销范围内。
四、待遇叠加规则
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的累计计算。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别计算,不相互影响。
》》》山西省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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