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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迁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入户成都指南

来源:成都号 2021.12.11 13:57:59 阅读:21次
  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迁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成都落户办事指南:   办事规程: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前置条件: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其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成都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需同时到场提交申请);(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父母、未成年子女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证明及病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事机构: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028-68382288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备注说明: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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