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成绩复核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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