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让登记的,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查验确认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重新确定、核发号牌。
办理转让登记原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车辆号牌号码。
现车辆所有人住所不在现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有下列情形的: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被涂改或与车辆、车辆所有人信息不符的;
(三)未通过CCC认证;
(四)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实际品牌、型号、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车辆涉嫌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让时,原车辆所有人未向现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号牌的,现车辆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得到车辆号牌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转让登记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车辆号牌作废。
办理转让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申请表》原件;
(二)《查验记录表》原件;
(三)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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