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社会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志愿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服从准军事化管理,服从单位统一分配和调动。
3.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1年2月至2008年2月期间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4.持有下列证书之一:
(1)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国家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3)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4)中级以上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中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持有以上第1至第5项证书者,学历要求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5.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熟悉电脑操作和公文写作。
6.持有C1以上驾驶证(要求持证满1年且处于非实习期)。
7.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适应消防工作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8.在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职工作,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兼职、挂职或挂靠执业资格证书,能够承担出差任务。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条件
1.全日制本科以上(含)学历。
2.支队在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3.有从事消防工作或相关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三)不得招录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2.曾被开除公职、被军队除名或者开除军籍、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的。
3.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4.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
5.曾受过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的。
6.个人信用状况存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五条列举的不良信息的。
7.在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等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第三方机构兼职工作的。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等消防相关业务第三方机构工作的。
9.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等消防相关业务第三方机构受聘普通员工以外的工作职(岗)位的。
10.从业经历中受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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