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葬(放)的骨灰生前户籍为巩义市的城乡居民;
(2)安葬(放)的骨灰生前为在巩义市范围内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巩义户籍的学生,驻巩现役军人;
(3)安葬(放)的骨灰生前为与在巩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我市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

(4)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自愿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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