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定时间内(每周四20:00至周五20:00)有认购确定资格而选择放弃或超时未确认的,视为弃选,限制选房资格3个月。累计3次弃选取消保障资格。
首次受限,可视为对选房规则理解不到位,本人可到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解限一次。解限时需接受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对选房规则的再次讲解。解限处理仅为一次,如再出现此类情况,均视为保障家庭主动弃选;无理投诉的,取消保障资格。

(2)如确定认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签约手续或与房源管理单位联系表示放弃认购的,视为弃购,限制选房资格6个月,两次弃购将取消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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