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模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配售前,专营机构应制定配售方案,内容涵盖项目地址、户型、面积、配售群体、配售基准价、物业管理费用等,明确项目意向登记库、申请审核程序、配售程序、申购资格后续管理等,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指定网站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在申购配售过程中,专营机构应及时将资格复核结果、选房顺序和选房认购结果等进行公示、公告,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土地统筹、建安、回购等成本,财务、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确定,专营机构拟定销售基准价后,上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具体销售基准价在销售公告发布。
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基准价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
销售基准价原则上一年内不调整,若因政策、成本、销售等情况需调价,由专营机构提交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营机构按规定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现场公示具体项目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买卖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基本状况、房价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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